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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2020-12-07 15:03  

 

各二级部门、学院:

为确保2021年1月工资享受个税专项扣除,请各位老师于2020年12月1日- 16日期间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确认。

目前个人所得税APP版本已经更新至1.5.5版本,APP更新后将会有提示确认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纳税人应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五年。若职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及时填列,将会影响工资享受个税专项扣除,只能通过次年3-6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应计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 41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仍需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进行确认,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调整,以保证及时、准确享受政策红利。

涉及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请予高度重视。

 

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2020年12月03日

附件【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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