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和部门(不包括一、二附属医院),到省外和到省内其余地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在贵阳市城区内及贵安新区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贵阳市城区包括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等费用。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交通工具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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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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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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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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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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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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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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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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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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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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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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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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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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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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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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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火车能够直达目的地的,原则上一律乘坐火车,不得乘坐飞机。学校处级职务人员、正高级职称人员每年出差可以乘坐飞机两次(单边行程为1次),其费用由学校分管领导在机票上签字后报销;其余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由学校安排出差执行紧急任务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之后,可以不受此限制。
(四)乘坐飞机产生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五)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以陪同乘坐飞机。
(六)飞机票价格等于或低于同程硬卧(动车)票价的,不需领导批准即可乘坐飞机;飞机票价格高于同程硬卧(动车)票价的,超支部分自负的,也不需要领导批准即可乘坐飞机。飞机票按同程硬卧(动车)票价报销时,以会计核算科上网查询为准。
(七)乘坐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住宿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住宿标准
(单位:元/人·天)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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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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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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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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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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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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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按贵州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工作地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具备条件的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住宿费、机票等支出。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附 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外出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在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赴省外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人员和离开本城区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每月按22天计算)。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课题经费等非学院预算内经费出差的,不受此规定约束。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突破本办法报销差旅和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行。原学校制定的关于差旅费开支的相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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