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医计发[2011]11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印发的《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所有单位和部门(不包括一、二附属医院),到省外和到省内其余地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贵阳市城区包括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交通工具
职务 |
列车 |
轮船(不包括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火车不能够直达目的地的,学院处级职务人员、高级职称人员每年出差可以乘坐飞机一次(单程),报销时由学院领导在机票上签字,一年内不得两次乘坐飞机。其余人员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时需报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飞机产生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四)院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陪同乘坐飞机。
(五)飞机票价格等于或低于同程硬卧票价的,不需领导批准即可乘坐飞机;飞机票价格高于同程硬卧票价的,超支部分自负的,也不需要领导批准即可乘坐飞机。飞机票按同程硬卧票价报销时,以财务一科上网查询为准。
(六)工作人员出差均可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列车设一、二等软座的,厅级以上人员可乘坐一等软座,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乘坐二等软座。乘坐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普通列车可按规定购买同席卧铺票,全列软席列车均可购买同席软卧票。
住宿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标准(元/人.天)
职务(级别) |
省外 |
省内 |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300 |
240 |
其余人员 |
150 |
120 |
第八条 出差人员房间住宿标准:厅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各出现单数,单数人员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财务部门可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在规定限额的两倍以内予以报销。
第九条 出差地执行招标定点饭店住宿规定的,出差人员应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对应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对应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条件成熟时,定点饭店在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伙食、公杂等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2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并在上述规定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正规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二条 鼓励出差人员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乘坐列车、汽车、轮船出行,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相应补助。
(一)符合乘坐列车卧铺规定而未购买硬卧、软卧车票以及软卧改乘软座的,普通列车按同席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全列软席列车按同席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因公伤残人员出差如按规定优待价购买硬(软)座票的,应按硬(软)座全票价的规定比例给予补助。
参加会议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外出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在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赴省外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人员和离开本城区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由原单位发放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一次。在外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按当地差旅费规定执行,由当地所在单位承担。
工作调动及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六条 因工作人员调动,家属(父母、配偶、子女)随同调动且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各调入单位按相应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七条 因工作人员调动,非就业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的搬迁旅费(指交通费、住宿费、家具托运费),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未满16周岁的子女按被调动人员标准),由工作人员调入单位统一报销一次。
第十八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按工作人员出差对应交通工具等级的直线单程交通费报销,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时,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自己的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经费(非学院预算内经费)出差的,按科研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突破本办法报销差旅和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 1 日起实行。原学院制定的关于差旅费开支的相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