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提升科研机构创新能力,根据《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黔府发〔2006〕2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对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的事业费新增部分设立,专门用于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创新人才团队建设,研究实验能力、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产业技术开发能力、创新服务能力建设,以提高科研机构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实施国家和省确定的科技发展重要目标和重要研究任务的创新能力建设。
(二)科学安排,择优配置。严格按照科研机构功能和研究开发与服务方向,根据科研机构研究开发和服务的实力及潜在能力,引入竞争机制,科学合理地安排经费,扶优扶强,避免重复建设。
(三)统筹兼顾,注重实效。专项资金在资助创新人才团队建设、科研基础条件建设两个方面,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实际效果。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机构获得资助的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其年度预算由省科技厅根据省属各科研院所科技条件、人员配置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商省财政厅确定,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评议和咨询中的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是省级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及设在这类机构中的重点实验室、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站(中心)、野外综合研究试验站(基地)、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资助方式以项目(合同)等形式实施。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支出和管理支出。
(一)项目支出是科研机构在创新能力建设方面发生的相关支出,一般包括:
(1)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主要用于科研队伍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引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2)研究实验能力建设。主要是实验室(站、基地)必须购置的先进适用仪器、设备、技术软件,实验室水电气配套条件建设等。
(3)应用技术开发能力建设。主要是各类工程中心和中试基地必须购置的试验仪器、设备、装置及安装、调试和水电气配套条件建设等。
(4)科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主要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费、运行补助费;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及维护费等。
(5)创新服务能力建设。主要是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必须建立的服务平台。
(二)管理支出是指由省科技厅管理和使用的为开展项目评估、项目管理等发生的支出,支出总额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总额的2%。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有创新能力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二)申请单位创新能力建设内容,符合本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符合科研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三)申请单位组织结构合理、运行机制具有活力。
(四)具有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有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专项经费时,须按本办法规定填写《贵州省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科技厅。
(二)专项资金用于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说明培养与引进的人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发展潜能和对人才的使用方案及经费预算。
(三)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需说明仪器设备名称、功能、用途、配套设施及操作维护人员状况等。
(四)申请单位承诺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的,应在项目申报书中对配套资金的数额、配套的形式和使用内容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证明材料。
(五)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0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省科技厅负责对申报的专项经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申请项目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创新能力资源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和共享状况等。审核方式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根据审核情况,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商省财政厅确定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通知书并签定合同。
第十条 省科技厅在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用于资助引进省外高层次人才(含新毕业的研究生)的专项资金,以项目(合同)的方式进行,其经费资助额度每人为:博士9万元,硕士6万元,分三年拨付,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机构科研基本条件建设、改善高层次人才工作条件。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中应建立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制度,单位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的承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十三条 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制度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采购事宜。对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优先安排采购。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规范管理。项目形成的成果及无形资产的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及时向省科技厅申请验收,并提交审计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未完成项目及验收的,对其申请的新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十九条 未完成完成的年度节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节余经费,可用于补助项目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科技厅提取的管理支出年度节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计划,继续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本办法相关条款对项目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经费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在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时,应提交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将视情节轻重,缓拨或停拨直至追回项目资金:
(一)擅自变更项目(合同)内容。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三)承诺的匹配资金不到位。
(四)违背政府采购政策。
(五)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