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11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秀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
从2017年秋季入学开始,甲秀校区1号楼、2号楼、3号楼、南楼普通学生宿舍(4人间、8人间)住宿费收取标准执行300元/每生每学年;甲秀校区4号楼、5号楼学生公寓(4人间、6人间)住宿费收取标准执行1000元/每生每学年;甲秀校区6号楼学生公寓(5人间、6人间)住宿费收取标准执行1100元/每生每学年,按照黔发改收费﹝2016﹞116号文要求的“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2017级及以后各级按上述标准执行,2016级及以前住宿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花溪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
从2017年秋季入学开始,花溪校区学生公寓4人间住宿费收取标准执行1200元/每生每学年,按照黔发改收费﹝2016﹞116号文件标准执行。
财 务 处
2017年6月22日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116号)